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XX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永清县X街。
法定代表人潘XX,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XX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X镇。
法定代表人叶XX,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XX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XX药业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北京XX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北京XX药业有限公司的位于北京市X镇的土地使用证号为大兴国用(出)字第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敬微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颜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