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被告林某。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被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在南宁打工时认识恋爱,199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林某琪,X年X月X日生育二女林某雁,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林某奥。原告于2011年9月2日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慧萍提出离婚,被告石熙志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林某琪、林某雁由原告黄某甲抚养教育,婚生儿子林某奥由被告林某抚养教育;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宾阳县X村X号房屋、种植的甘蔗约七亩及种植的速生桉,原告黄某甲均不要求分割,全部归被告林某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明强
审判员张碧亮
人民陪审员梁世荣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甲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