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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万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甲超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王宏毅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解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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