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文辉,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龙、张某戊,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褚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文辉,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蔡某某,被上诉人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冉龙、张某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某丁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