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号。
委托代理人胡××(系张××女婿),男,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号。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原告钱××诉称,被继承人钱××系原告与被告张××之女,系被告梅××的妻子。2009年8月14日,钱××因病死亡,其生前立下自书遗嘱且经见证,确定其死亡名下的遗产全部由原告继承。钱××与梅××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告与梅××就遗产分割协商不成,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钱××名下位于本市浦东新区××路X弄X号X室、616弄X号X室、××路X弄X号X室遗产。
被告梅××辩称,被继承人钱××因病过世及有三套房屋是事实,但被告作为丈夫陪伴被继承人至其死亡,期间从不知晓钱××生前立有遗嘱,直至2010年年初原告出示时才知道。虽然钱××已经过世,但被告还是愿意与原告协商。系争三套房屋中至少有两套房屋来源于被告,法院应予以考虑。被告愿意分割钱××的遗产,也愿意和原告协商。
被告张××辩称,对遗嘱没有异议,是真实有效的,同意钱××的遗产由原告一人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钱××所有,被告梅××放弃在该房内享有的产权份额和应享有的被继承人钱××的遗产继承份额,被告张××放弃在该房内应享有的被继承人钱××的遗产继承份额;
二、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梅××所有,原告钱××及被告张××均放弃在该房内应享有的被继承人钱××的遗产继承份额;
三、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梅××所有,原告钱××及被告张××均放弃在该房内应享有的被继承人钱××的遗产继承份额;
四、上述三套房屋因产权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钱××及被告梅××各半负担;
五、被继承人钱××的剩余遗产(除上述三套房屋外的其他所有遗产)归被告梅××继承所有,被告张××放弃对被继承人钱××的剩余遗产的继承,被告梅××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钱××遗产继承份额折价款人民币40万元;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钱××及被告梅××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7月9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