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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被告陶某、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陶某

被告倪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陶某、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某、倪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系体育彩票亭销售员,两被告是夫妻、两被告因购买足球彩票与原告相识。2007年8月,被告陶某在原告处购买足球彩票,欠原告彩票款人民币2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被告还款500元,于2009年9月,被告陶某又重复出具两张1800元借条和欠条,至今被告陶某分文未还且杳无音讯。因两被告系夫妻,现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陶某、倪某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1、被告陶某于2009年9月6日出具的借条和2009年9月14日欠条原件各一张,证明原、被告间借贷之实;2、2007年9月20日原告和被告倪某各自签名的字据一张(复写版),证明被告倪某对系争款知情,原告愿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陶某、倪某未到庭参加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体育彩票亭销售员,两被告是夫妻,两被告因购买足球彩票与原告相识。2009年9月6日,被告陶某就之前借原告的借款余款重新立下借条,载明:“借王某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正。借款人陶某2009.9.6”。2009年9月14日,被告陶某又出具欠条载明:“欠款王某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正,还款期x月15日。欠款人陶某2009.9.14”。至今,被告陶某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另查,两被告于1981年8月22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陶某归还借款余款1800元的诉请,有原告陈述和被告陶某出具的借条、欠条原件佐证。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于原告与被告陶某之间的借贷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陶某、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陶某、倪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1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陶某、倪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伦

审判员陈莉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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