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远、娄彦峰、柳慧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胡利强出庭担任记录,于2009年12月1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17日举行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无子女。因被告婚前欺骗原告,婚后被告又不信任原告,且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双方因感情破裂现已分居生活,请求与被告离婚;请求带走婚前嫁妆。

被告黄某乙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真实,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没有打架生气,被告非常珍惜这次婚姻,坚决不同意和原告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庭审笔录,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9日在原阳县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月17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无子女,婚后因被告查看原告手机信息,并向原告的手机内存储的联系人发信息,致使双方生气而分居生活。被告在结婚前曾有二次婚姻,一次是无子女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离婚了,另一次是未办结婚登记同居后生育一个女儿,婚前被告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原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x元,原告购买的嫁妆有:一台32寸创维彩电、一台三开门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套皮质沙发、一个茶几、一套三组合大立柜、一套条几柜、一个梳妆台、一个鞋柜、一个挂衣柜、10条被子、10条床单、床上八件套、DVD机一台、一个电视柜、一个电热水器、一个大铝盒。上述物品均在被告家存放。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未经充分了解即结婚,婚前被告曾隐瞒自己有两次婚史,并生育一个女儿的事实,婚后被告不信任原告,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条件下查看原告手机信息,并与原告的朋友发信息,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因此分居生活。经本院调解确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婚前嫁妆有一部分是用被告的彩礼购买的,双方生活时间较短,原告带走部分嫁妆,另一部分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依法原告不应返还被告彩礼,被告请求返还彩礼,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二、原告的嫁妆一台32寸创维彩电、一台DVD机、一台饮水机、一台电热水器、十条被子、十条床单、床上八件套归原告所有,其余的归被告所有。(具体数目见查明事实部分)。

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88元,共计388元,原被告各负担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志远

审判员娄彦峰

审判员柳慧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利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