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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王某与被上诉人郑州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车位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郭某、王某与被上诉人郑州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车位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某、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代理审判员石卫华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申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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