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三桥派出所抓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三桥派出所抓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三桥派出所抓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何某、庄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何某、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9日,XXX被其朋友王某林以介绍对象为由从内蒙古骗至本市X区X街道办事处南何某一传销窝点。因被害人XXX不愿参加该传销组织,其手机被传销人员扣押。其间,被告人王某安排何某、庄某等人对被害人XXX进行看管,使被害人无法逃离传销窝点。2011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在查获该传销窝点时,被害人XXX被解救,被告人王某、何某、庄某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XXX的陈述、证人XXX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庄某、何某为发展传销组织成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庄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