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范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X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92元,诉讼费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x元后,双方手续全清,再无任何纠葛。现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x元交付本院,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