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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彭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潘莉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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