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史某。
被执行人陕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王xx,清算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补缴2003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的养老、医某、失业保险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史某2003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的养老、医某、失业保险金补缴,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