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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郑某、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郑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贾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旭与被告郑某、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勃

审判员郑某丰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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