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郑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贾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旭与被告郑某、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勃
审判员郑某丰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