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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高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敬民,郑州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书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高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2元,全额返还上诉人高某甲。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峨

代理审判员石卫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程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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