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18日5时许,被告人蒲某伙同王X(另案)窜至周至县时空网城,趁被害人朱XX睡觉之际,被告人蒲某秘密窃取被害人朱XX苹果牌3G手机一部,然后逃离现场。经周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牌3G手机价值209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人刘XX的证言、被盗手机照片、受害人领条、周至县价格认证中心周价鉴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蒲某的户籍证明,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某犯
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蒲某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蒲某主动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盗窃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选军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庞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