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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赵某上诉李某乙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甲、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1)获民初字第125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郑州市X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在获嘉县,故获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赵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某孝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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