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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显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8年4月,原告在山西省代县给被告田某某垫付了租金x元,对此,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2009年8月,被告偿还了欠款x元,并就下余的x元欠款于2009年12月30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现原告急需资金周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田某某偿还欠款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某某辩称,被告欠原告刘某某x元是事实,被告也同意偿还欠款。但现在老板还未给被告结账,因此,被告现在也无法偿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田某某自愿于2011年1月26日以前一次性向原告刘某某偿还欠款x元。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田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本调解书是本院根据调解协议另行制作,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显超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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