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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X,女,XX年XX月XX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株洲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路。

法定代表人叶XX,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天鹅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09)株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荷塘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株洲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荷塘区人民政府改制企业,被执行人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株洲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联企业,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有一定的难度,申请人请求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将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09)株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09)株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本院执行。

二、荷塘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德华

审判员吴晓斌

审判员伍狄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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