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系谢某甲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丁,系赵某丙父亲。
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路X号。
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谢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丙、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鹤壁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赵某丙于2010年12月7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谢某甲赔偿损失x.7元,安诚财险鹤壁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诉讼中,谢某甲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赵某丙返还其支付的医疗费2800元、生活费400元并赔偿损失x元,以上共计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谢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谢某甲佳、被上诉人赵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安诚财险鹤壁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谢某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吕振军
审判员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贾娃娃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段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