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齐某甲、齐某乙与席某丁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内乡X镇X路X号。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师云恺,内乡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席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席某丁之父。

委托代理人廖春地,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齐某甲、齐某乙与被上诉人席某丁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齐某甲、齐某乙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齐某丙、师云恺,被上诉人席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席某戊、廖春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审委会讨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陈立丽

审判员王妮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艳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