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内乡X镇X路X号。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师云恺,内乡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席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席某丁之父。
委托代理人廖春地,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齐某甲、齐某乙与被上诉人席某丁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齐某甲、齐某乙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齐某丙、师云恺,被上诉人席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席某戊、廖春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审委会讨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陈立丽
审判员王妮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