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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宁民初字X号

原告曹某。

被告刘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勇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共同生育的小孩曹某归原告曹某抚养;原告曹某不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被告刘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勇谋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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