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宁民初字X号
原告曹某。
被告刘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勇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共同生育的小孩曹某归原告曹某抚养;原告曹某不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被告刘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勇谋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