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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XX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X,男,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1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12月29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被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某,2011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重庆市梁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石某某,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控、辩双方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冯XX参加在梁平县城以阙某华、阙某(均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阙某华、阙某开设的赌场内参与从事发放高利贷、维持赌场秩序等工作,并根据阙某等人的指使或安排参与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梁平县城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二、开设赌场罪

1、2006年上半年,阙某华在梁平县X路安泰驾校旁一出租房内开设“打三公”的赌场。由古某(已判刑)、被告人冯XX等参与发放高利贷、维持赌场程序。阙某华从中非法获利20余万元。

2、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期间,阙某华在梁平县城名豪酒店客房开设“打麻将”、“打三公”的赌场。由古某(已判刑)、被告人冯XX等参与发放高利贷、维持赌场程序。阙某华从中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3、2007年8月至2009年上半年期间,阙某华在梁平县名豪广场X栋X单元X楼黄书堂住处开设“打麻将”、“打三公”的赌场。由古某(已判刑)、被告人冯XX等参与发放高利贷、维持赌场程序。阙某华从中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4、2006年底至2009年3、4月期间,阙某在梁平县名豪酒店客房开设“打三公”的赌场。由被告人冯XX负责看场子,望风、发放高利贷等。阙某从中非法获利160万元。

三、寻衅滋事罪

1、2002年12月25日晚,阙某华因刘地柒开设在梁平县城老沁园春茶楼的赌场影响其赌场生意,指使阙某、古某、黄志刚、杨文录及高传开、被告人冯XX等人到老沁园春茶楼滋事,阙某、古某等持刀将正在茶楼的柏某,谭小波砍伤,并将茶楼的部分桌椅砸坏。经鉴定,柏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后,阙某华向柏某和谭小波赔偿医疗费一万元。

2、2008年12月28日晚,阙某因不满梁平县曼哈顿歌城负责人黎万平未满足自己安排人在歌城上班的要求,指使古某与被告人冯XX等五十余人在曼哈顿歌城滋事,对进出的客人和员工进行恐吓、堵某、推人等,造成歌城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冯XX的户口证明和供述;受害人柏某陈述;同案人阙某华、阙某、古某等人的供述以及重庆市梁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梁公(物)鉴(损)字[2009]X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参加阙某华、阙某领导、组织的黑社会组织;为阙某华、阙某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并在阙某华、阙某的指使下寻衅滋事2次,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三罪指控的基本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相关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没有异议,其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被告人参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予以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XX在参与黑社会组织和其相应的犯罪活动中为一般参与者的意见;根据指控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采信。同时认为,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XX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

(其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张友奎

审判员李玲

人民陪审员王胜萍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高熠辉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某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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