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某
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事实不清,处理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二审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李静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