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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韩某乙、陈某赔偿权利人曹瑞兵、刘彩连经济损失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曹瑞兵,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权利人刘彩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本院(2011)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汪某、韩某乙、陈某赔偿权利人曹瑞兵、刘彩连经济损失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x.5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回案款10万元,权利人曹瑞兵、刘彩连已领取了该笔款项。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某、韩某乙、陈某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权利人曹瑞兵、刘彩连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汪某、韩某乙、陈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执刑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权利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

审判员苟卫民

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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