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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河南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向红,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某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没有认定张某乙与联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联通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张某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张某乙对1990年下半年填写的《工人要求调动申请表》没有异议,该申请表显示调出单位及接受单位加盖了印章,并且该表也经河南省邮电管理局加盖河南省邮电管理局劳动调配专用章予以确认。联通公司提交的郑州市电信局郑电人字(1991)第X号文件及河南省邮电管理局(91)予邮劳调字第X号文件所载内容与《工人要求调动申请表》的内容也能够相互印证。张某乙申请称双方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一、二审驳回张某乙的诉请正确。

综上,张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胡鹏

代理审判员丁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苏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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