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23岁。2009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侯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元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刘雷、陈龙钢(均另案处理)二人预谋抢劫被害人刘某的金项链。2008年5月18日晚23时许,陈龙钢以打架为由召集被告人黄某乙及董振、苗新杰(均另案处理),在关林镇X村东北边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殴打,致使刘某受伤。殴打期间,陈龙钢将刘某的金项链抢走,后由刘雷将金项链卖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另查明,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黄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乙的陈述,同案犯刘雷、董振、陈龙钢的陈述,证人魏某某证言,刑事判决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乙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巧枝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人民陪审员:李少宇
二○一0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