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X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宝鸡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略)。
被执行人符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X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符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按照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先期给付租赁费5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共计x元租赁费给付内容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符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租赁费8000元,其他权利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因本院在另案执行中,已就执行依据确认的财物给付内容执行到位,故本案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某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陈育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