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喻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何某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某、被告喻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我与被告喻某经人介绍订婚、结婚,开始被告就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谎报简历,婚后也不珍惜夫妻生活且疑心太重,曾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也不关心我,就连我分娩也不闻不问,只是算我的工资账,查我给娘家的钱。总之,被告的行为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请求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我抚养监护;3、我的陪嫁物及生活用品归我;4、分割家庭财产。
被告喻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关于我的年龄问题,领结婚证时她是知道的,并且我也没有对她实施过家庭暴力。她分娩时,我虽未在她身边,但在预产期时,我就让她提前休息,不再上班。虽然因故我们之间也发生过矛盾,但我是爱我妻子的,且我们有儿子,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初经媒人介绍后订婚,同年8月28在周至县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儿子喻某某,期间夫妻关系一般。近来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11年3月17日起诉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且生育一子。双方应该珍惜夫妻感情,如果被告对原告多些关怀和理解,是可以营造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策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