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汉族,生于X某年X某X某日,住武功县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某X,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某X,男,汉族,生于X某年X某月X某,住武功县X某,农民。
在本院审理原告X某诉被告X某X某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某以被告侵权事实已不存在为由,于2011年X某X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白X某
审判员:屈X
代理审判员:马X
二O一一年X某X某日
书记员:王X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