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略)。
负责人邓某甲,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曾柏青,新宁县金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略)与被告邓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略)以征地补偿款已支付为由,于2010年1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略)负担。
审判员周移新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