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路X号X号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光虎,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901。
被告青岛睿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区X路X号1001户。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晚壮,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博,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元公司)与被告青岛睿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某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师光虎、丁某某,被告睿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元公司起诉称:网元公司与睿成公司于2011年8月9日签订《网吧渠道推广协议》,约定睿成公司在2011年8月13日、8月14日在特定区域内推广“聚仙”游戏,推广服务覆盖主题网吧1000家,网吧包机活动完成1000场。推广费用共230000元,网元公司先期向睿成公司支付100000元,另向睿成公司提供了面值为170000元的点卡。但2011年8月13日,只有少数网吧进行了游戏推广活动,2011年8月14日,未进行任何推广活动。网元公司为调查推广活动的履行,支付工作人员调查费用15283元。睿成公司未履行推广义务,并给网元公司的名誉权及形象造成损害。故网元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睿成公司返还推广费用100000元及面值170000元的游戏点卡、赔偿间接损失100000元及员工调查费用1528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睿成公司答辩称:睿成公司已完成推广活动,不应返还100000元,且该费用为包机费用,睿成公司已向网吧支付,即使睿成公司未完成推广活动,协议中亦未规定返还该费用,另外网元公司邮寄游戏点卡的时间较晚,无法及时分发到各个活动网点,且始终无法使用,影响到推广活动进行,网元公司对此应负有责任。睿成公司未对网元公司名誉权及形象造成损害,其主张间接损失100000元缺少依据。不同意支付。调查费用15283元属网元公司内部支出,且无法确认系因调查该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不应由睿成公司承担。睿成公司同意返还面值为170000元的游戏点卡。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网元公司与睿成公司签订《网吧渠道推广协议》,约定:甲方系网元公司,乙方系睿成公司,鉴于甲乙双方在《聚仙》上存在合作关系,而乙方在代理区域内又拥有推广团队及网吧资源,故为了更好的推动产品销售,特签订本协议。代理推广期限:2011年8月13日至2011年8月14日,推广区域:山东、浙某、江苏、福建、湖北、黑龙江、重庆、河北、安徽、河南、四川。推广产品:《聚仙》网络游戏。推广要求:1、乙方负责推广区域内主题网吧的招募,并协助目标网吧完成x主题网吧平台上的注册,经x认证合格后视为推广成功。2、乙方负责推广区域内《聚仙》客户端的覆盖,并通过主题网吧帐号登陆游戏,成功建立一个游戏人物视为推广成功。3、乙方负责推广区域内《聚仙》网吧包机活动,玩家并通过推广帐号登录游戏活动要求;每场活动时长2小时;终端机器20台;每个帐号等级不低于10级(含10级);整场包机活动上座率不低于80%;整场包机活动现场照片清晰并提交公司。4、核定标准:单场活动完成16-20个10级帐号,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单场活动完成12-15个10级帐号,支付60%剩余款项,单场活动完成11个及11个以下10级帐号,不支付剩余款项。推广任务:乙方推广期限内,推广区域需完成合格主题网吧数量为1000家,网吧包机活动完成1000场。该任务乙方可分为2个阶段执行,在约定时间内执行完毕甲方即视为推广任务完成:第一阶段,日期2011年8年13日,推广区域内完成推广主题网吧500家,网吧包机活动完成500场;第二阶段,日期2011年8月14日,推广区域内完成推广活动主题网吧500家。网吧包机活动完成500场。推广费用:甲方在推广期内负责为乙方支付23万元,在推广期内为了确保乙方的推广工作顺利进行,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支付10万元,剩余的推广费用在推广任务完成后七日内根据甲方的考核结果支付。甲方的权利及义务: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的产品和协议规定区域内的推广权,游戏产品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主题网吧及玩家游戏档案资料、注册信息、数据库信息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任何数据及文件进行审核,对未满足推广要求的主题网吧有权停止对其提供的特定服务,甲方有权督促并监督乙方在推广区域内对推广产品进行相关宣传及地面覆盖工作。乙方权利及义务:乙方有权在协议约定区域内进行甲方产品的渠道推广工作,乙方不得无故停止本协议的执行,乙方应确保其及其下级经销商不超出约定区域进行推广工作。乙方应在整个推广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所规定的推广策略及推广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主题网吧《聚仙》的单位供应量。违约责任: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或无故解除协议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外,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三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赔偿所引发的一切合理费用的支出)。
当日,双方另签订《备忘录》,约定:甲方系网元公司,乙方系睿成公司,鉴于甲方委托乙方在2011年8月13日至2011年8月14日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网吧推广活动,为了更好的达到推广效果,甲方提供17万元面值的《游戏吧一卡通》(即游戏点卡)给予乙方进行用户体验使用。乙方对上述《游戏吧一卡通》需严格按照活动的要求试用,若乙方在活动过程中承诺兑现方面有瑕疵或不当,甲方可立即解除与乙方签署的《渠道推广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睿成公司向网元公司提供了500家网吧用于游戏推广的电脑IP地址。2011年8月11日,网元公司向睿成公司支付10万元前期推广费用。2011年8月12日,网元公司将面值为17万元的游戏点卡邮寄至睿成公司。2011年8月13日,《聚仙》游戏推广活动开始。据网元公司游戏官网后台统计,该日共有139家网吧开展了游戏推广活动,注册人数为2015人,10级以上人物创建849个,其中39家网吧创建了10个10级以上游戏人物(包含24家网吧创建了16个10级以上人物)。2011年8月14日,该游戏推广活动停止,未进行任何体验活动。网元公司提供的游戏点卡未开通,至今不能使用,现均存放在睿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网元公司提交的《网吧渠道推广协议》、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快某、QQ聊天记录、《聚仙》万人网吧活动时刻表、游戏官网后台统计信息,被告睿成公司提交的《网吧渠道推广协议》、《备忘录》、游戏吧一卡通及开卡录像视频、QQ聊天记录、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网元公司与睿成公司签订的《网吧渠道推广协议》及《备忘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协议,睿成公司的义务包括招募网吧、客户端安装、统计IP地址、开展包机、推广活动、发送照片、分发点卡等内容,睿成公司称其已履行推广义务,但据游戏官网后台统计结果,2011年8月13日,睿成公司仅开展了部分推广活动,2011年8月14日则停止了推广活动,上述履行情况未能达到协议中关于网吧数量、创建人物级别、上座率等要求,游戏推广效果未能全部实现,故睿成公司作为游戏推广方应当承担责任。睿成公司认为网元公司支付的10万元系包机费用,其已向网吧支付,无需返还,但依据协议约定,包机活动系由睿成公司负责,该10万元属于推广费用,故应当视睿成公司推广活动的履行情况最终确定费用的支付金额。睿成公司称网元公司于2011年8月14日要求解除合同,导致其在该日未开展推广活动,但对此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网元公司于活动开展前一日才将游戏点卡寄至睿成公司,且一直未开通使用,影响了点卡发放及使用,对游戏推广亦有影响,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责任,确定睿成公司应得费用及返还金额。网元公司要求睿成公司支付其监督履行情况所支出的调查费用,但依据其后台操作,已可统计游戏推广情况,其另派人实地调查,属自发行为,协议中亦无约定负担主体,该费用不应由睿成公司承担。网元公司另主张睿成公司赔偿因名誉、形象受损所造成的10万元间接损失,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损失的发生,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睿成公司庭审中同意返还网元公司面值17万元的游戏点卡,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睿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八万元;
二、被告青岛睿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面值十七万元的游戏点卡;
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二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青岛睿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四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郭某瑞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