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辉,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X田,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李X辉申请执行王X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元x元,承担利息2700元,执行费6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王X田银行存款x元(包括案件款x元,利息2700元,执行费69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樊长远
审判员王彬彬
二0一一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赫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