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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吕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58岁。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男,32岁。

委托代理人陈松,河南大进(略)事务所(略)。

被告吕某某,男,30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吕某某的地址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X门X号,该地址查无此人,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补充材料,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导致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案不交纳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菊

审判员: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院广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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