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爱立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典王某斯德哥尔摩托斯海姆恩斯伽坦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格尼拉•默顿(x),副总裁。
法定代表人罗兰德•海格曼(x),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第三人西安天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科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原告爱立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立信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西安天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天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爱立信公司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熊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武某、杨某某,第三人天工公司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天工公司某对爱立信公司某有的专利号为x.4、名称为“在SDH网络中的数据传输”的发明专利权(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该决定的主要理由为: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本专利的解决方案主要是将辅助卡配置为接收由SDH网络外部传送的信号,并对这些信号进行处理,以便将这些信号变换为虚拟级联形式并通过SDH网络进行传送,该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包括多个虚拟容器,每个虚拟容器包括多个帧,为每个虚拟容器设立新的路径开销,原有的接收信号被分配到多个虚拟容器中,使用一部分路径开销(例如在VC-3和VC-4的情况下使用路径轨迹J1值)来指明每个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的顺序,并使用另外一部分路径开销(例如在VC-3和VC-4的情况下使用H4字节)来指示每个虚拟容器中帧的顺序,同时将接收信号原有的指针和路径开销字节放置在虚拟级联的虚拟容器VC中的其它字节或位中被传送,在接收虚拟级联信号的接收侧,采用缓存器依据由路径轨迹值及帧顺序值提供的信息对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的虚拟级联VC-4作调准,从而实现在SDH网络中传送虚拟级联的形式的信号的目的。
由上述内容可知,为了解决本专利在一个本身不能传送接触级联信号的SDH网络上传输数据信号的技术问题,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是本专利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从而能将接收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形式在SDH网络上进行传送。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同步数字系列网络,然而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所述接口被安排为通过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所述帧的顺序来处理路径开销信息”,而缺少在将接收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形式时用于标识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内容,即没有记载使用另一部分路径开销(例如J1值)来指示每个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技术特征,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方案,导致不能保证被传送的虚拟容器是处于正确的顺序,也导致网络在接收侧不能将该虚拟级联形式的信号中的各个虚拟容器和帧之间的顺序恢复为其在最初发送时的设置顺序,从而将其恢复为原有的信号,因此,该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针对爱立信公司某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接口被安排为通过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所述帧的顺序来处理路径开销信息的特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只有结合H4字节和J1字节才能确定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帧的顺序,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是包括H4字节和J1字节,因此,权利要求1中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0行至第17行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所述帧的顺序的概念是表示在虚拟容器内某个帧的顺序,只有在考虑保证每个VC-4内的帧被正确排序时才涉及帧顺序指示的概念,所述H4字节的作用在说明书中就被描述为“H4字节被用于帧顺序指示(FSI)”,因此,所述帧的顺序仅表示的是在虚拟容器之下的帧顺序,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通过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所述帧的顺序”特征也是由说明书中记载的“用于帧顺序指示的H4字节”内容来支持,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17行的记载,为了保证被传送的虚拟容器VC-4是处于正确的顺序,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每一个虚拟容器(VC-4)的路径轨迹(J1)值被给于指明它们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的顺序的唯一的码,并且,在接收侧需要依据路径轨迹值及帧顺序值对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的虚拟级联VC-4作调准,从而恢复原有的信号,由于权利要求1中缺少有关标识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内容,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方案,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中缺少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爱立信公司某述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网络中传输数据的方法,它是与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可知,为了解决本专利在一个本身不能传送接触级联信号的SDH网络上传输数据信号的技术问题,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是本专利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从而能将接收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形式在SDH网络上进行传送。然而在独立权利要求5中,缺少对接收信号的处理和转换步骤的叙述,即:“将来自网络外部的数据信号传送到所述网络的一个节点,将所述数据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简称特征(1));并且,对于转换后的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仅记载了“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包括路径开销和多个帧”,并没有记载该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包括有关虚拟容器的特征(简称特征(2)),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步骤,不能体现转换后的虚拟级联信息的完整结构,另外,在独立权利要求5中,仅记载了“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帧顺序的步骤”,而缺少在将接收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形式时用于标识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内容,即没有记载使用另一部分路径开销(例如J1值)来指示每个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技术特征(简称特征(3)),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方案,导致不能保证被传送的虚拟容器是处于正确的顺序,也导致网络在接收侧不能将该虚拟级联形式的信号中的各个虚拟容器和帧之间的顺序恢复为其在最初发送时的设置顺序,从而将其恢复为原有的信号,因此,该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针对爱立信公司某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权利要求5中记载了所述接口被安排为通过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所述帧的顺序来处理路径开销信息的特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只有结合使用H4字节和J1字节才能确定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帧的顺序,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是包括H4字节和J1字节,因此,权利要求5中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0行至第17行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所述帧的顺序的概念是表示在虚拟容器内某个帧的顺序,只有在考虑保证每个VC-4内的帧被正确排序时才涉及帧顺序指示的概念,所述H4字节的作用在说明书中就被描述为“H4字节被用于帧顺序指示(FSI)”,因此,所述帧的顺序仅表示的是在虚拟容器之下的帧顺序,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通过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所述帧的顺序”特征也是由说明书中记载的“用于帧顺序指示的H4字节”内容来支持,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至第17行的记载,为了保证被传送的虚拟容器VC-4是处于正确的顺序,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每一个虚拟容器(VC-4)的路径轨迹(J1)值被给于指明它们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的顺序的唯一的码,并且,在接收侧需要依据路径轨迹值及帧顺序值对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的虚拟级联VC-4作调准,从而恢复原有的信号,由于权利要求5中缺少有关标识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内容,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方案,从而导致权利要5中缺少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爱立信公司某述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4)本专利除权利要求1和5之外的其他权利要求因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亦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的结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天工公司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爱立信公司某交的证据不再予以评述,其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
爱立信公司某服第x号决定,其诉称:一、专利复审委员会违反请求和听证原则,程序违法。首先,第x号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有关标识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顺序的内容,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方案,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中缺少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该决定另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缺少有关标识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顺序的内容,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方案,从而导致权利要求5缺少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天工公司某无效请求中并未提出上述具体理由,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引入了上述理由,违反请求原则。其次,爱立信公司某针对上述对其不利的理由进行充分答辩,被告违反听证原则。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关于权利要求1。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从SDH网络外部接收的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形式,使其可以通过所述SDH网络传输,其关键在于将外部信号变换为虚拟级联形式。为实现这一目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32行实施例记载的内容来看,即使在所述虚拟容器之间的差分延时超过一个帧的持续时间的情况下,仅需通过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来指示虚拟级联形式的信号中的帧的顺序,便可以实现将通过SDH网络传送的虚拟级联形式的信号中的各个虚拟容器和帧之间的相对顺序还原为该虚拟级联形式的信号中的所述各个虚拟容器和帧在其最初被发送时的设置顺序,从而将其进一步恢复为从SDH网络外部接收的原信号。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路径开销的一部分”实际也包括了指示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字节。用于在虚拟容器内指示帧的顺序的字节和用于指示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字节实际上都是用于指示帧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字节。即,权利要求1记载的“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既包括在虚拟容器中内指示帧顺序的字节,又包括指示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顺序的字节,因为后者归根到底也用于指示帧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二)关于权利要求5。首先,权利要求5中“路径开销的一部分”包括在虚拟容器内指示帧顺序的字节和指示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顺序的字节。采用权利要求5记载的方案,可将在SDH网络中传输的虚拟级联信息结构还原成原来的信号,从而使SDH网络能够传输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其次,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不仅能够传输单个的虚拟容器,也能够传输由多个虚拟容器组成的虚拟级联信息结构。权利要求5针对的技术问题是使SDH网络具有传送带宽增加的信号(即虚拟级联信息结构)的能力,而将外部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与该技术问题不直接相关,因此关于所述转换的特征不属于必要的技术特征,且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包括虚拟容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中不直接记载该特征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5并未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请求本院判决撤销第x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天工公司某提出无效请求时提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在本案口审中,天工公司某其提交的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当庭具体陈述了第x号决定中涉及的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仅针对上述请求进行了审查,并未引用其他的证据材料。第x号决定并未违反请求原则。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天工公司某无效请求后按照规定进行了转文,从爱立信公司某无效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口头审理记录表中记载的口审过程可以看出,爱立信公司某经获知了相关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未违反听证原则。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坚持第x号决定中的认定意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5缺少相关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四、原告主张“权利要求1和5中记载的路径开销的一部分包括了虚拟容器内指示帧的顺序的字节和指示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字节,因此权利要求1和5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应记载,本专利所述帧的顺序的概念仅是表示在虚拟容器内某个帧的顺序,而并非标识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故原告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第x号决定的相关认定正确,其请求本院判决维持该决定。
第三人天工公司某称其同意第x号决定的认定意见并请求本院判决维持该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于2005年11月1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其专利号为x.4,名称为“在SDH网络中的数据传输”。本专利的申请日为1998年9月4日,优先权日为1997年9月5日,专利权人原为马科尼英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本案原告爱立信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和5内容如下:
1、一种同步数字系列网络,用于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运送数据,所述网络包括辅助接口,所述辅助接口被安排和被配置为处理从所述网络的外部接收的信号,以便将这些信号变换为虚拟级联形式,从而通过所述网络传送,其中所述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包括多个帧,用于按顺序发送,并且包括多个虚拟容器,其中每个虚拟容器包括路径开销信息,其中所述接口被安排为通过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所述帧的顺序来处理路径开销信息。
5、一种用于在网络中传输数据的方法,该数据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其中所述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包括路径开销和多个帧,所述方法用于按帧顺序发送数据,包括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来指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帧顺序的步骤。
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5行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传送增加带宽的信号能力的SDH网络,还有一个目的是让运送在接触级联的虚拟容器中的数据的STM信号的信息内容能够在一个本身不能够传送接触级联的信号的SDH网络上传输。本发明提供一种方法,用于在同步数字系列(SDH)网络中传送数据,......。本发明有利地提供了一种方法,用于将接触级联信号变换为虚拟级联信号以便在网络中传输。”
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0至17行记载:“也需要保证在VC-4-4VC中每个VC-4的帧是正确排序的。因此H4字节被用于帧顺序指示(FSI),以便网络能恢复原来的顺序。......在接收VC-4-4VC信号的网络节点的背面端口上,采用缓存器(x)依据由路径轨迹值及帧顺序值提供的信息对VC-4-4VC中的虚拟级联VC-4作调准。”
针对本专利,天工公司某2008年9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请求理由之一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25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中涉及权利要求1和5的具体理由如下:
本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带宽信号能力的SDH网络、让携带在被接触级联的虚拟容器中的数据的STM信号的信息内容能够在本身不能够传送被接触级联信号的SDH网络上传输的方法。
权利要求1:(1)仅记载了“网络中包括辅助接口”的技术特征,但未记载该“辅助接口”如何与网络中的设备进行连接的内容。(2)缺少接收接触级联信号、识别接触级联信号以及信号还原的必要技术特征。(3)缺少处理路径开销,与保持路径开销完整性的必要技术特征。(4)缺少如何增加带宽信号的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5:该技术方案提供了一种用于在网络中传输数据的方法,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让运送在接触级联的虚拟容器中的数据的STM信号的信息内容能够在一个本身不能够传送接触级联信号的SDH网络上传输,要解决该问题,如何在一个本身不能传送接触级联的信号的SDH网络上传输数据信号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至少应该包括了接收信号、识别信号、转换信号、传输信号以及还原信号,还有保持路径开销完整性的步骤。但现在的权利要求都没有接收信号、识别信号、转换信号、传输信号、还原信号以及保持路径开销完整性的必要技术特征步骤。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进行了转文。
爱立信公司某2008年1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关于权利要求1。
(1)对于权利要求1,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从SDH网络外部接收的信号变换成虚拟级联形式,使其能通过所述SDH网络传送。简言之,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外部信号变换成虚拟级联形式,因而辅助接口与网络中的设备的连接关系并非必要技术特征。
(2)另外,本专利的说明书第3页第20行至第21行的记载表明,辅助接口不一定仅接收接触级联的信号,它也可以接收包含四个独立的VC-4信号的STM-4信号,因此,接收接触级联信号的技术特征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3)而且,由于可以将辅助接口预先配置为处理一种类型的预定的信号,或是将其预先配置为在不具体检查和识别每个信号的格式的情况下自动处理几种不同格式的信号,因而识别接触级联信号也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4)信号还原也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因为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外部信号变换成虚拟级联形式,并不涉及信号的还原。保持路径开销完整性也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因为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帧的顺序便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5)再者,增加带宽信号也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因为它仅仅是实现上述变换后取得的效果。并且,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处理路径开销信息的特征。
总之,权利要求1包含了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要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5。
对于权利要求5,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网络中传输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其关键在于,在通过所述网络传输所述虚拟级联信息结构的过程中,包含在该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多个帧保持正确的排序。而通过使用虚拟容器中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来指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帧的顺序便可以达到这样的技术效果。因此,从这个方面来看,权利要求5已经包含了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
另一方面,天工公司某提出的接收信号、识别信号、转换信号、还原信号和保持路径开销完整性的技术特征与上述技术问题并不直接相关,因此并不属于所谓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包含了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要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24日举行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爱立信公司某天工公司某出席了口头审理。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天工公司某庭陈述了权利要求1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为:(1)缺少了辅助接口如何与网络中的设备进行连接的内容,(2)缺少接收接触级联信号、识别接触级联信号以及信号还原的必要技术特征,(3)缺少处理路径开销,与保持路径开销完整性的必要技术特征,(4)缺少如何增加带宽信号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中在处理路径开销中,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路径开销处理虚拟容器本身顺序的指示的内容,只给出了使用路径开销指示帧顺序的内容。关于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为:如何在一个本身不能传送接触级联的信号的SDH网络上传输数据信号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至少应该包括了接收信号、识别信号、转换信号、传输信号以及还原信号,还有保持路径开销完整性的步骤,其中对于转换信号来说,缺少路径开销和净荷的转换,另外,权利要求5中只涉及帧的顺序,缺少虚拟容器以及对虚拟容器的顺序的指示。
针对天工公司某出的权利要求1和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爱立信公司某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从SDH网络外部接收的信号变换成虚拟级联形式,使其能通过SDH网络传送,天工公司某举的技术特征不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和5中已经包含了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另外,权利要求1和5中记载了所述接口被安排为通过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所述帧的顺序来处理路径开销信息的特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只有结合H4字节和J1字节才能确定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帧的顺序,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是包括H4字节和J1字节,因此,权利要求1和5中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案口头审理记录表中有如下记载:
第34页第3段记载:“请求人:……,需要在接收端还原。权利要求1中路径开销没有任何地方处理虚拟容器本身顺序的指示,只是给出一个帧顺序的解释,帧顺序值有H4,因此我认为权利要求不能实现其发明目的,……。”第5段记载:“请求人:本专利权利要求1只有所述接口指示所述顺序,指示路径就没有限定,必要的技术特征目前就没有了,实现也存在问题。虚拟容器的路径开销只给出帧顺序的开销,怎样逻辑一体,在缓存器的调整虚拟容器0-3,虚拟容器没有标识,帧传输过来时候会混乱,路径开销的处理缺少重要的必要技术特征。第7段记载:“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7行,技术事实保障多个虚拟容器处于正确的顺序之中,之后给出的是帧顺序,权利要求1中对虚拟容器的顺序没有限定,但是这个虚拟容器的顺序是本专利必要的技术特征。帧顺序路径开销不能代替虚拟容器的顺序,是转换虚拟级联结构中的重要过程。”第35页第2段记载:“帧顺序的概念在虚拟容器中表示某个帧,正顺序仅指的是在虚拟容器之下,H4的编码,权利要求1中缺少虚拟容器的标识符,必须配合才能识别。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也是记载VC4中的帧才涉及顺序问题,只是标识的帧,这里的方案就是不完整的,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关于虚拟容器的顺序,帧的顺序是必须的。”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案口头审理记录表中有如下记载:
第36页第4段记载:“请求人:相对于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连转换都没有了,接受识别信号、转换信号都没有,转换必须必然包括转换的方法。权利要求5只是涉及帧的顺序,连虚拟容器都没有提,是非常明显的缺少若干必要技术特征。”第36页第10段记载:“请求人:说明书说到的发明目的就是两个,说明书第4页第4行开始就是延迟的问题,权利要求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虚拟容器在权利要求5中没有出现,顺序只是顺序编码而已,关于H4是编码是标识虚拟容器的帧,权利要求5中只出现了标识这个帧,虚拟容器丢掉了虚拟容器的帧也丢掉了,所以均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第37页第2段记载:“……;2、权利要求5的缺陷丢掉的转换,包括路径开销和净荷的转换,虚拟级联情况下虚拟容器没有,只有虚拟容器的帧,路径开销也没有了,权利要求5明显的缺少若干特征,……。”
针对天工公司某口头审理时提出的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5的上述具体理由,爱立信公司某口头审理时进行了相应答辩。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爱立信公司某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庭审中,爱立信公司某示如果权利要求1和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其认可本专利的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应予无效。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天工公司某无效宣告请求书、本案无效程序口头审理记录表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
2009年12月30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修改前及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并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上述过渡办法第二条规定:“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上述规定,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上述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审理。
二、本案的焦点问题一为被告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原告主张第x号决定中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5所缺乏的必要技术特征并非第三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所提及的理由,第x号决定中引入上述理由宣告权利要求1和5无效违反听证原则,原告在无效程序中亦未针对上述理由进行充分的陈述,因此被告违反听证原则。综上,被告违反法定程序。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第三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接收接触级联信号、识别接触级联信号以及信号还原”和“处理路径开销与保持路径开销完整性”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缺少“接收信号、识别信号转换信号、传输信号、还原信号以及保持路径开销完整性”的必要技术特征。其次,本案的口头审理记录表第34至37页的相关记载可以证明,在本案的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对上述无效理由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其具体指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5均缺少有关标识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顺序的内容。第三人在口头审理提出的上述理由系对其无效理由所进行的具体陈述,而并非在口头审理中提出了新的无效理由。最后,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原告对第三人所具体阐述的上述理由均进行了相应陈述和答辩,其已了解到第x号决定中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5所涉及的相关理由。综上,被告在本案无效程中并未违反请求和听证原则,原告提出的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5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原告针对权利要求1的主要诉讼理由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既包括在虚拟容器中指示帧的顺序的字节,又包括指示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字节,因为后者归根到底也用于指示帧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因此,仅需通过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来指示虚拟级联形式的信号中的帧的顺序,便可以实现将通过SDH网络传送的虚拟级联形式的信号恢复为从SDH网络外部接收的原信号的功能。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于VC-4的虚拟级联作为一种概念已被提出,然而到现在为止,实现的方法一直未被创制出来;在接触级联的信号与虚拟级联的信号之间执行变换的方法也未被确定”,为此,本专利提供了一种具有传送增加带宽信号能力的SDH网络并让运送在接触级联的虚拟容器中的数据的STM信号的信息内容能够在一个本身不能够传送接触级联信号的SDH网络上进行传输。本专利的解决方案主要为:该SDH网络从外部接收信号,将外部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形式在该SDH网络上传输。该虚拟级联结构包括多个虚拟容器,每个虚拟容器包括多个帧,使用一部分路径开销来指明每个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结构中的顺序,使用另一部分路径开销来指示每个虚拟容器中帧的顺序。在接收虚拟级联信号的接收侧,利用缓存器对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虚拟级联进行调准,以此来实现在SDH网络中传送虚拟级联形式信号的目的。因此,根据上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接收信号的调整和处理的技术方案,其中包括指示虚拟级联中虚拟容器顺序的内容,是本专利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有“所述接口被安排为通过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所述帧的顺序来处理路径开销信息”,而缺乏将所接收的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形式时用于指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虚拟容器顺序的内容,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和处理的方案,从而导致无法在SDH网络中恢复原来所接收的信号。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最后,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0行记载:“也需要保证VC-4-4VC中每个4VC的帧是正确排序的,因此H4字节被用于帧顺序指示(FSI),以便网络能恢复原来的顺序。”第15行记载:“在接收VC-4-4VC信号的网络节点的背面段口上,采用缓存器(x)依据由路径轨迹值及帧顺序值提供的信息对VC-4-4VC中的虚拟级联VC-4作调准……。”根据上述说明书内容的相关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帧的顺序仅表示的是在虚拟容器之下的帧的顺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路径开销的一部分”仅是指在虚拟容器中指示帧的顺序的字节,而并不包括指示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字节。综上,原告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
原告关于权利要求5的主要诉讼理由为: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一致,权利要求5中“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既包括在虚拟容器内指示帧的顺序的字节,也包括指示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字节。同时,权利要求5针对的技术问题是使SDH网络具有传送带宽增加的信号(即虚拟级联信息结构)的能力,而将外部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与该技术问题不直接相关,因此关于所述转换的特征不属于必要的技术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权利要求5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如前述关于权利要求1所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一个本身不能传送接触级联信号的SDH网络上传输数据信号,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和处理是本专利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否则无法将接收的信号转为虚拟级联的形式而在SDH网络上进行传输。本专利权利要求5仅记载了“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包括路径开销和多个帧”,既未记载该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包括有关虚拟容器的特征,也未记载有关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顺序的特征,因而没有完整地记载对接收信号转换、处理的技术方案,导致网络不能将所接收的信号恢复为原来最初发送时的顺序。综上,权利要求5亦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的上述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若权利要求1和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则本专利其余的权利要求也应予无效。故本院对于本专利其他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不再进行评述。
综上,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爱立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爱立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西安天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某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殷悦
人民陪审员韩涛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文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