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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X霞申请执行胡X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武X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X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武X霞申请执行胡X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5)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X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X喜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樊长远

审判员王彬彬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赫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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