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亘,北京市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该校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校图书馆职工。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诉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以下简称华北水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的委托代理人余亘,被告华北水院的委托代理人冯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诉称,温瑞安是著名的作家,创作了大量畅销的作品。依据温瑞安的授权,中文在线独家享有《四大名捕会京师》、《碎梦刀》、《逆水寒》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中文在线的名义对任何侵犯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www.ncwu.x.cn/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被告的行为严某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北水院:1、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作品从华北水院网站上删除;2、在网站首页刊登赔礼道歉声明;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x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华北水院辩称:1、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2、被告没有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3、被告已经删除涉案作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1日,温瑞安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依据该委托书,中文在线独家享有以下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温瑞安的作品;以中文在线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授权期限自2006年8月27日至2011年8月27日。授权作品有:《四大名捕会京师》、《碎梦刀》、《逆水寒》等。上述授权行为依法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

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四大名捕会京师》、《碎梦刀》、《逆水寒》,上述三部作品的作者均为温瑞安。《四大名捕会京师》的字数为450千字,《碎梦刀》的字数为350千字,《逆水寒》的字数为770千字。

2008年3月13日,经原告申请,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公证人员对//www.ncwu.x.cn(华北水院)网站上所载部分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代理人林杨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具体操作。现场记录载明:通过局域网登录互联网,在浏览器地址上键入:www.ncwu.x.cn,进入“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网站首页;在首页上点击“教学资源图书资源”进入其页面;在上述页面中点击“x”进入其页面;在上述页面中点击“文字类电子图书”进入其页面;在上述页面中点击“温瑞安作品集”进入其页面;在上述页面中分别点击温瑞安小说的每部作品进行保存,并将所有文章全部内容保存于计算机;在华北水院网站首页上点击“学校概况学校简介”进入其页面;在上述页面中点击“ICP证豫x”进入其页面。在公证书后所附文件共10页为林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从上述网站上当场打印。公证人员将从上述网站上保存的图书《温瑞安小说》刻录成光盘附在公证书后证物袋内。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08)京求是内民保二字第X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公证处封存的光盘中保存有《四大名捕会京师》、《碎梦刀》、《逆水寒》三部作品,内容与原告提供的公开发行的作品一致。

另查明,网站www.ncwu.x.cn的主办单位为华北水院,该网站已在公安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授权委托书、(2008)京求是内民保二字第X号公证书、公开发行的涉案作品、(2008)京求是内民保二字第X号公证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温瑞安系小说《四大名捕会京师》、《碎梦刀》、《逆水寒》的作者,著作权由温瑞安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所有。根据温瑞安向中文在线出具的授权书,从2006年8月27日至2011年8月27日,中文在线享有涉案三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原告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可以清晰地看到侵权作品所在被告网站的具体位置,能够客观地证明一般公众在被告网站上浏览、保存涉案作品的过程。被告辩称其只向学校师生提供涉案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构成合理使用。该规定将合理使用的范围限定为学校的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华北水院将涉案作品登载在网络上,向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浏览服务,扩大了涉案作品的传播,已经超越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故被告关于合理使用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但没有获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侵犯了权利人中文在线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人身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庭审中,原告主张按《出版文字作品稿酬规定》计算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认为,该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而网上使用作品不适用此规定。因此,原告主张损失的计算方法并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中文在线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被告华北水院为公益性教育机构,其网站为非赢利性质的学术性网络,主要面向高校内部师生,用于教学和科研,并非以传播作品和获利为目的。这与商业性经营的网络服务商存在本质的区别。关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一张、律师费收据一张及差旅费票据,但均未能证明系为本案所支出。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字数、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损失数额为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立即从其网站(域名为//www.ncwu.x.cn)上删除温瑞安的作品《四大名捕会京师》、《碎梦刀》、《逆水寒》;

二、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20元,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磊

审判员董小斐

审判员龚磊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俊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