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蔡某乙,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县X镇人民政府。
一审被告开封县新华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
一审被告开封县X镇企业委员会。
蔡某乙因与开封县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开封县新华造纸厂、开封县X镇企业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8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封县X镇政府赔偿其损失x元。该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蔡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城关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杨开兰
代理审判员孙玲玲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方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