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8月19日,被告借原告款x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原告借款x元,余款x元被告拖欠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9日,被告王某某借原告程某某现金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借款。2009年3月20日,经双方算帐,被告王某某给原告程某某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该还款计划显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2000元,保证2009年6月30日还款5000元,同年9月还款5000元,余额借款本金、利息于同年12月底一次还清,并注明以前欠条作废。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借款,故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程某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2000元,有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在卷为凭,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x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缺乏证据,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某某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原告程某某负担二十八元,被告王某某负担二百七十二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侯延晖
审判员王某学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