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X乡建设公司职工,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州体校干部,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吉首大学职工,住(略)。
向某因与张某、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08)吉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察机关申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州检民行抗[2010]22民事抗诉书,向某院提出抗诉。本院于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0)州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向某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向某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吉首市人民法院(2008)吉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军
审判员张某英
代理审判员曾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何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