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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史家屯村某五(1)村某某等合资建厂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X镇X村某五(1)村某某,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X镇X村。

代表人高某某,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X镇X村某五(2)村某某,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X镇X村。

代表人时某某,该组组长。

原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X镇X村某委员会

上诉人王某某与洛阳市老城区X镇X村某五(1)村某某等合资建厂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某某在规定的时某内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曹园

代审判员杨洪

二0一0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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