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齐某诉被告郴州市XX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齐某,男,现住(略)。

被告郴州市XX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XX,系该局XX。

委托代理人李XX,系市XX大队长。

案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

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齐某诉被告郴州市XX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郴州市XX局自愿在2012年1月17日前赔偿原告齐某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63000元。

二、原告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XX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欧X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