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
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谢某医疗费人民币x.40元、营养费人民币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60元、鉴定费人民币40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x.40元中的30%计人民币6298.62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9298.62元,该款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人民币x.36元,原告谢某应于2011年2月6日前返还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8710.74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1年2月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谢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2054元、交通费人民币400元、物损费人民币3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7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8元,由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付,被告应于2011年2月6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