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乐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庆,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炽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乐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炽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州炽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告上海乐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元,2010年4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上海乐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442.02元,2010年5月31日之前向原告上海乐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442.03元,全部支付至原告上海乐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账号:x),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9.9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5元,由被告苏州炽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支付至原告上海乐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述账户;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3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汪洋
书记员陆培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