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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还某与被告刘某、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还某

被告刘某

被告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还某与被告刘某、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9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5元,由原告还某负担。

审判员刘某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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