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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王XX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太原绿洲生物降解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0)高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太原绿洲生物降解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x元及利息,本院于2010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成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0)高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张兴辉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武Ny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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