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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环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村X村XX,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陕西环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毕某,该单位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环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7月5日作出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陕西环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就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故该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育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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