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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XX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XX,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令狐XX,女,汉族,住重庆市X区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住重庆市X镇XX号。

原告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XX、被告令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与诉讼,现本案以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是重庆市X镇XX路XX#的业主,2006年11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服务过程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物业服务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来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1、拖欠2009年1月至2011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2996元;2、因拖欠物业服务费而产生的滞纳金,每月物管费107元,从次月1日计算上月的滞纳金,每日千分之三,直至付清为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系XX小区一期X-X-XXX的业主,对2009年1月至2011年4月的欠缴物业服务费的金额2996元无异议。但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致使被告房屋门锁受到破坏,对小区内的乱搭乱建的现象未能有效制止,擅自提前关闭小区大门,同时由于房屋建面、外墙漏水等质量问题,致使原告房屋有安全隐患,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同时,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约定过高,故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XXX公司系具有从事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法人。被告为XXX小区一期X-X-XXX的业主。2006年11月24日,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该小区多层住宅按1元每月每平方米缴纳物业管理费,于每月1日至10日缴付每月应付的管理费,若未能于到期之日起15天内缴清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原告有权就未缴付的款项自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收某滞纳金。被告购房后,按107元/月(107.03×1元/月3)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因房屋外墙漏水等原因,除向原告缴纳部分物业费外,尚欠原告2009年1月至2011年4月的物业费2996元(107元/月×28个月),该费用经原告催收某果,遂起诉来院。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每月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时间是次月的1日至10日。

上述事实,有审理笔录、《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催费通知单、收某、挂号信函、特快专递详情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有义务依约履行。原告作为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企业,为XXX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在接受原告的物业服务后,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系物业服务企业,其对小区业主的乱搭乱建无强制管理权,若被告认为小区其他业主乱搭乱建对其房屋具有安全隐患,被告可以找实际侵权人另案解决,但不能以此拒交物业服务费。外墙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原告只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被告提出的因外墙漏水等房屋质量问题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应对房屋质量负维修义务的责任人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综上,被告拒缴物业服务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1月起至2011年4月物业服务费2996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庭审中的陈述,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就是违约金,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但被告未举示约定违约金过高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逾期支付物业费的应当向原告缴纳滞纳金,但滞纳金的缴纳时间应当从次月的26日起计算,即以每月应缴纳物业服务费为本金(即以107元为本金),分别自欠缴次月2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五)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1月起至2011年4月物业服务费2996元及滞纳金(以107元为本金,分别自欠缴次月2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星

代理审判员潘寒冰

代理审判员肖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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