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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08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0年6月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2010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姚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06年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6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并被强制戒毒。因本案于201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住(略)。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09年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某、姚某、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瞿某某、姚某、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瞿某某、姚某、吕某某经商议后,由瞿某某从他人处获取帐号,后共同在皇冠赌球等网站上担任三级代理,将帐号提供给居某、扎西某某等人投注进行网络赌球,并从中获利。

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瞿某某、姚某经商议后,由瞿某某从他人处获取帐号,后共同在皇冠赌球等网站上担任三级代理,将帐号等分别提供给徐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接受投注并从中获利。

另查明,被告人瞿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姚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又查明,2010年6月1日,被告人姚某因吸毒行为被公安人员询问时,其如实交代了上述主要事实;同年6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姚某、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某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居某、扎西某某证言,检察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户籍资料和前科材料,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制作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姚某、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瞿某某、姚某在前罪被判处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均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询问期间,即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本院(2008)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缓刑六个月的判决,连同前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本院(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缓刑六个月的判决,连同前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瞿某某、姚某、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在案扣押赃款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瞿某某、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铭

书记员张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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