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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丙与丁某丁某纷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丁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县X镇X村X组。

被执行人丁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丁某丙诉丁某丁某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岚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给付申请人丁某丙赔偿款x.90元,已执行6806.99元,下余x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人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决定恢复本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某丁某给付3万元,下余部分申请人自愿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岚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李益安

审判员陈红梦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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