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韦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曾用名韦X。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3月19日被贵港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2月19日被现某抓获;又因吸食毒品,于同日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5日被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卢海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韦某在覃塘区X镇X路恒生药房附近闲游时,发现某吃粉的陆×衣袋内有钱,即用随身携带的铁镊将陆×口袋里的现某人民币1400元扒窃走。陆×及时发现,即和同伴韦某追赶被告人韦某。被告人韦某为逃脱其两人的追赶,用脚踢陆×的肚子、用铁镊朝韦某乱戳,后被群众当场制服。被害人陆×迅即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某将被告人抓获并从被告人身上缴获赃款现某人民币1400元及作案工具铁镊子、折叠小刀各一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铁镊子及折叠小刀一把,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指认现某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2004)港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陆×的报案陈某,证人韦某、陈某证言,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在被发现某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作案工具铁镊子及折叠小刀各一把,依法没收,存档备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9日起计算。其间自2011年3月5日起取保候审至收监执行期间不折抵刑期。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韦某的作案工具铁镊子及折叠小刀各一把,存档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黄保昌

人民陪审员黄奕召

人民陪审员莫继才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廖丽玮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某、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某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